工傷及人身傷害
案件摘要
從工作意外到交通事故,了解本行代表當事人處理的案件。按類別瀏覽,展開查看案件編號及案情摘要。
全部案件
共 48 宗案件
地盤臨時平台破裂墮下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擔任雜工期間,於地盤內為斜坡改善及緊急工程而臨時搭建的平台上行走時,因平台破裂而墮落至下方另一平台,左側身體著地受傷,向分判商及主承建商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塔式起重機倒塌致命意外
代表已故申請人之家屬就已故申請人受僱擔任塔式起重機操作員期間,於操作起重機時因起重機突然倒塌,致其連同控制室從高處墮下並因嚴重頭部創傷死亡,向分判商及主承建商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校工搬運安全網梯扭傷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於某小學擔任校工期間,於校內搬運安全網梯時扭傷下背部,向僱主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酒店升降機高低差致失足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於某荃灣酒店擔任房務員期間,因升降機機廂與樓層平台之間存有水平差異而失足,右手因而撞向牆身受傷,向僱主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地盤墮下金屬板擊傷手部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並於地盤工作期間,遭墮下的金屬板擊中左手受傷,向其僱主、主承建商及分判商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港鐵車廂下車時失足
代表申請人就其於受僱期間,在港鐵車廂下車時,因車廂與月台/地面之間的高度差及踏步位置問題失足跌倒受傷,向港鐵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貨車司機踏上水馬後跌倒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擔任重型貨車司機期間,因貨車尾板與地面之間存有高度差,而貨車與水馬之間空間狹窄,須踏上未注水的水馬時水馬破裂,致其左腳被卡住、失去平衡並跌倒在地受傷,向其僱主及有關分判商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清潔員遭倒塌水喉柱壓傷
代表申請人就其於受僱擔任清潔員期間,因水喉柱倒塌壓向其身體,致其向後跌倒受傷,向僱主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肉類技工翻轉砧板扭傷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於某飲食集團擔任高級生產肉類技工期間,於旗下超級市場清潔大型砧板並將其翻轉時扭傷右肩,向僱主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電線工程期間從鋁梯墮下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擔任散工期間,攀上鋁梯在天花進行電線工程時失足墮地,致足部割傷及腳踝外踝骨折,向分判商及主承建商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巴士車長緊急煞車受傷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於巴士公司擔任巴士車長期間,駕駛巴士時因私家車切入行車線,為避免碰撞而緊急煞車,致頸部、左手腕及下背受傷,向巴士公司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電鑽卡住產生扭力致傷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擔任雜工期間,於地盤使用電鑽在角鐵上鑽孔時,因未察覺離合器已調校至高檔,電鑽卡於角鐵並產生強大扭力,致其右手扭傷,向分判商及主承建商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輪機長靠泊卸貨時跌倒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擔任輪機長期間,於將船舶靠泊大型船隻以進行卸貨時,從船舶右舷中部失足跌倒,致左肩及右膝受傷,向僱主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清理棚架平台時失去平衡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擔任雜工期間,於棚架平台上清理廢物時,因平台不穩而失去平衡跌倒,背部撞及平台上的金屬環受傷,向分判商及主承建商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清潔棚架時遭金屬喉管擊中
代表申請人就其受僱擔任雜工,於瑪麗醫院地盤清潔棚架平台地面時遭墮下的金屬喉管擊中右手食指受傷,向分判商及主承建商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電單車乘客遭遇碰撞事故
代表原告人就其乘坐由被告駕駛的電單車期間,被告在交通燈轉為黃燈及/或紅燈時未有停車,並撞及正在橫過馬路、其後嘗試返回安全島的行人;電單車其後失控撞向道路分隔設施,致原告人從電單車墮下,右腿脛骨平台及右腿近端腓骨骨折,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的士掉頭撞及電單車
代表原告人就其駕駛電單車期間,被告駕駛的士作掉頭時,的士左前方撞及原告人的電單車,致原告人雙手手掌、雙膝及前臂表面擦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未成年單車騎乘者遭車撞傷
代表未成年原告人(由其訴訟監護人代為提出申索)就其與父親騎乘單車途經行人過路處時,被告駕駛私家車未有留意原告人的存在並高速撞及原告人,致原告人右肱骨近端骨折、左脛骨幹骨折、右足割傷、右顳骨骨折及顱底骨折,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私家車煞車後遭尾隨車輛碰撞
代表原告人就其駕駛私家車期間,因另一輛私家車切入行車線而煞車時,被告未能及時煞停,其車輛右前方撞及原告人車輛車尾,致原告人右手腕、右腳踝及頸部出現壓痛及活動受限,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重型貨車轉線撞及私家車
代表原告人就其駕駛私家車期間,被告駕駛重型貨車,在未有與原告人車輛保持足夠安全距離的情況下轉換行車線,致其車輛左側車身撞及原告人車輛右後方,令原告人頸部、右手腕及背部扭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車輛停車後遭追尾
代表原告人就其駕駛私家車期間,因應前方交通情況減速及停車時,被告未能及時減速或煞停,致其車輛撞及原告人車輛車尾,令原告人頸部及背部扭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行人橫過馬路時遭的士撞倒
代表原告人就其橫過馬路期間,被告駕駛的士時以車輛右側撞倒原告人,致前臂深及肌肉的割傷、左胸壁壓痛及左膝擦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的士遭切線私家車撞及
代表原告人駕駛的士期間,被告駕駛私家車切入行車線,致其車輛右側撞及原告人車輛左前方,令原告人下肢挫傷及背部扭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卸載包裹時被夾於兩車之間
代表原告人就其在路邊卸載包裹期間,被告坐在停泊於原告人車輛後方的輕型貨車駕駛座內,該輕型貨車突然向前駛並撞及原告人,致原告人被夾於兩車之間,左側近端脛骨及腓骨骨折,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行人遭輕型貨車撞傷
代表原告人就其橫過馬路期間,被告駕駛輕型貨車時以車輛左前方撞及原告人,致原告人遭受雙側創傷性腦損傷、急性硬膜下出血及腦挫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麵包師操作搓麵機傷及右手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被告擔任兼職麵包師期間,按指示操作被告提供而未設有效安全防護裝置的搓麵機製備麵團;原告人誤以為掀起安全護罩後機器已停止運轉時,遭仍在轉動的機械臂擊中右手受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並指稱事故是因被告及/或其僱員的疏忽所致,而被告須就其僱員的疏忽負轉承責任。
搬運餐廳垃圾時扭傷背部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某知名連鎖飲食集團擔任燒味部助理經理期間,於清潔燒味檔並搬運一袋垃圾至餐廳後門棄置時扭傷背部,致下背及右肩疼痛,並出現左下肢乏力,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使用冰鏟取冰時扭傷手腕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被告擔任餐廳高級推廣員期間,使用金屬冰鏟從製冰機取出冰塊時,因冰塊黏連而須額外用力鏟取,致右手腕扭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侍應遭經理手持托盤撞傷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被告擔任侍應生,並於被告管理及控制的酒吧工作期間,其背部遭經理手持的長方形托盤撞擊,致背部及頸部受傷、雙肩疼痛,以及手指及腳趾麻痺,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電鋸安全鎖失靈割傷手指
代表原告人就其擔任雜工期間,按指示使用第一被告提供的電鋸切割金屬網時,因該電鋸殘舊失修且安全鎖未能正常運作,電鋸突然向非預期方向移動並割傷原告人左手中指,向作為分判商的第一被告及主承建商的第二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拆除鐵鏈時遭混凝土板壓傷
代表原告人就其於地盤擔任保安員期間,按指示拆除鎖繫於混凝土板上的鐵鏈,並須抬起該混凝土板時,混凝土板突然墮下並壓傷原告人左手中指,向作為分判商的第一被告及主承建商的第二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棚架晃動致鐵鎚擊傷拇指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被告擔任棚架工人並於啟德地盤工作期間,按指示搭建棚架及以鐵鎚固定金屬喉管時,因同事攀爬棚架致棚架搖晃,原告人因而失準並以鐵鎚擊中左手拇指受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並指稱被告須就該同事的疏忽負轉承責任。
離開地盤時被金屬板絆倒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啟德體育園地盤擔任雜工期間,於下班離開地盤時,因供工人通行的臨時通道上有一塊未妥為固定的金屬板,致其絆倒並跌傷左手肘,向作為次分判商的第一被告、分判商的第二被告及主承建商的第三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起重機推動貨櫃擊傷前臂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被告擔任倉務員期間,按被告指示處理貨櫃並準備解開吊鈎時,因同事操作電動起重機未有遵從其指示,將貨櫃推向原告人並擊中其左前臂受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並指稱被告須就該同事的疏忽負轉承責任。
運送石料時失衡跌倒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擔任雜工期間,按指示以手推車將道路鑽掘工程產生的石料運送至另一地點棄置時失去平衡,向後跌倒並背部著地受傷,向作為分判商的第一及/或第二被告,以及作為主承建商的第三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承托傾側冷凝機組時扭傷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被告擔任雜工期間,按指示與同事搬運重約200公斤的壓縮機冷凝機組時,因其中一個手拉葫蘆的吊鈎脫落,未能防止該機組傾側下墜;一名同事同時跌倒在地,原告人為防止機組壓向該同事而持續承托機組,致背部、右手腕及右手肘扭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協助裝載金屬條時遭木板擊傷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被告擔任雜工期間,按指示在貨倉把大量三角形金屬條裝載至設有側板的公司開斗貨車上;因金屬條阻礙側板關閉,其同事以木板敲擊金屬條並要求原告人協助時,意外以木板擊中原告人右手,致右手中指割傷及肌腱部分斷裂,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商場通道濕滑致訪客跌倒
代表原告人就其作為馬鞍山某商場訪客期間,於第一被告店舖外的通道步行時,因第一被告將貨物擺放於通道並致地面濕滑而失足跌倒,導致左膝蓋壓痛及左髕骨骨折,向作為商場租戶的第一被告及作為商場管理公司的第二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清潔員被不平地面絆倒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擔任清潔員期間,在被告管理及佔用的處所履行清潔職務時,行至毗連樓梯的平台,因地面不平而被絆倒、失去平衡並向前跌倒在地,致左手小指瘀傷及腫脹,以及右肩岡上肌腱病變並伴有撕裂,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商場破損路面致訪客跌傷
代表原告人就其到訪屯門某商場期間,途經商場時因路面破損及不平而被絆倒、失去平衡並向前衝跌撞及商場前方的梯級邊緣,致內唇割傷、假牙鬆脫、左肩腫脹,以及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並伴有盂肱關節脫位,向作為該商場佔用人及管理人的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巴士乘客下車後陷入渠蓋縫隙
代表原告人就其作為巴士乘客期間,因被告所聘請的巴士司機未有將巴士停靠於指定巴士站,而是在設有四塊渠蓋及行人護欄的位置讓原告人下車;原告人下車後右腳陷入渠蓋間的縫隙而失去平衡、絆倒並撞及行人護欄,致右足踝韌帶受傷及左膝擦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超市訪客被地上膠蓋絆倒
代表原告人就其作為超級市場訪客期間,於轉角位置因視線受阻而被地上膠蓋絆倒,致肩關節前脫位,向作為該超級市場佔用人及管理人的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斜坡觸覺引導徑濕滑致跌倒
代表原告人就其在斜坡上步行期間,因前方有數名行人阻路而需要讓路,期間因踏上設於斜坡中央、表面濕滑的觸覺引導徑後失去平衡並臀部著地;原告人跌倒時以右手撐地,致右手橈骨遠端骨折,向作為該斜坡佔用人及管理人的被告路政署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導師站上椅子修補天花時墮下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被告擔任英文導師期間,按同事指示站在椅子上修補課室內將會脫落的天花紙時,從椅子墮下並背部著地,致背痛持續並放射至右下肢,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並指稱事故是因該同事的疏忽所致,而被告須就該同事的疏忽負轉承責任。
同事推門撞傷行政助理手肘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被告醫院管理局擔任三級行政助理,並獲派至瑪麗醫院手術室服務部工作期間,因接獲醫院人力資源部來電而前往更衣室接聽時,被同事突然推開更衣室門,致門上的鐵鎖撞及原告人剛接受手術的右手肘受傷,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同事移動椅子撞傷辦公室職員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被告擔任助理客戶關係經理期間,在被告管理及控制的辦公室走廊查閱客戶資料時,其同事移動椅子並重擊原告人的臀部及背部,致原告人下背受傷並出現椎間盤突出及膝關節積液,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護士獨自抬起病人扭傷背部
代表原告人就其受僱於被告擔任登記護士並於病房工作期間,按註冊護士指示須為臥床病人更換床單,惟當時無其他人員協助,原告人遂嘗試抬起病人而扭傷背部,致腰椎椎間盤遠外側突出,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針灸治療期間遭墮下治療燈燙傷
代表原告人就其作為診所病人接受中醫針灸治療期間,固定於金屬支架上的紅外線治療燈突然鬆脫並墮落至原告人身上,致腹壁燙傷,向負責該診所的第一被告醫院及負責管理第一被告的第二被告醫院管理局提出人身傷害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