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

本行參與多宗重要憲法訴訟及司法覆核案件,包括代表黃之鋒覆核公司註冊處長,以及在立法會DQ案中代表劉小麗女士。

司法覆核,是高等法院原訟庭對行政機構(例如政府部門或根據某些條例成立的公共機構)和下級法院的作為行駛監管權的程序。受覆核的決定,必須涉及公眾利益。如果有關決定只損害你的個人利益,或僅屬於你與決策者的私人糾紛,法庭便會拒絕你的申請。

司法覆核申請必須從速展開,且必須在申請理由源起計三個月內開始進行。司法覆核申請程序分為兩階段。申請人首先要獲得原訟法庭批准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即得到司法覆核許可)。

司法覆核一般建基於以下理由:

  • 該受覆核的決定由一個沒有相關法定權力的人作出;
  • 該受覆核的決定按一個不當或不正確的程序作出;
  • 該受覆核的決定不合理地作出(例如決策者並沒有考慮一項他在作出決定時應考慮的相關事項)。

案件選例

  • 黃之鋒訴公司註冊處處長 HCAL 657/2018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訴立法會主席HCAL 225/2016, [2017] 4 HKLRD 115 (「DQ案」,代表利害關係人劉小麗)
  • 羅美美訴機管局HCAL 117/2016(有關梁振英女兒「行李門」申請司法覆核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