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於民事案件中代表客戶處理誹謗訴訟,並向法院提出禁制令的申請,制止被告人繼續刊登或散佈誹謗性的言論。
任何人發布誹謗性言論,而該項言論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誹謗一般指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去損害另一個人的聲譽,而發布字句會:
- 貶低受害者在一般社會人士中的地位;
- 令公眾憎恨、蔑視或嘲笑受害者;或
- 貶低受害者在其專業上或行業上之地位。
原告人可以在區域法院(沒有陪審團)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可能有陪審團)展開訴訟。「法律援助計劃」的服務範圍,並不涵蓋誹謗案件,因此客戶必需得到專業法律團隊的協助,處理該類型案件。
案件選例 Selected cases
- 荃威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對 林婉濱 [2022] HKDC 608
- 活學有限公司 對 張欣欣及另一人 HCA2549/2014
- 陳麟書 對 姚冠邦 (上市公司心心芭迪貝伊集團董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