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會影響原配偶的權益,例如前度配偶之人壽保險利益、社會保障、稅務優惠、原配偶的遺囑饋贈,或失去在家庭信託基金下的權益;但父或母在離婚後仍會保留本身作為父母的責任,並須向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費,因此離婚宜小心規劃。
離婚呈請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任何一方提出,在香港辦理離婚,呈請人必須讓法庭信納有下列至少一項情況出現:
-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如閣下與對方已失去聯絡,並不知道對方的下落及居住地址,閣下仍可單方面進行離婚程序,本行能為閣下向法庭申請以登報或其他方式代替送達法庭文件,以讓案件能繼續順利進行。
子女事宜
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閣下便須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探視權。與一般坊間中理解的撫養權有別,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探視權實際上分為三部份。
管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父母對子女重大事情作決定的權力,例如上甚麼學校、進行手術等等。當然,沒有管養權的一方亦有權了解相關重大事情的決定,如有反對,亦可向法庭提出。然而,法庭現今一般鼓勵共同管養,有利於雙親對子女負責,並且不會因婚姻破裂而終止責任。但無論管養權授予那一方,雙方均需要有充分的協議和合作。
而獲得照顧和管束權的一方,需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並就子女日常的福利作決定。法庭一般慣例是讓子女在其中一方家中居住,而另一方則有探視權,即給予其以日間探視或過夜的方式與子女相處的權利。
財務事宜
如任何一方有財產分配上的申請,雙方則需要按法庭指示如實披露所有資產、收入、支出等,一般而言,除非有特殊原因,香港法庭在處理財產分配時,會按照50/50的大原則平均分配資產,而在決定任何一方是否須支付贍養費予另一方時,則會考慮以下因素:
-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法庭亦可命令任何一方為家庭子女支付子女贍養費。
如閣下在離婚時不需要任何贍養費,但為保障將來,希望保留日後向對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亦可考慮要求法庭頒令對方向閣下支付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如未來有需要則可對此命令的金額作出更改。
法庭有權發出以下與財務事宜有關的命令:
- 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命令
- 定期付款令
- 保證定期付款令
- 整筆付款令
- 財產轉讓令
- 授產安排令
- 更改授產安排令
雙方同意離婚
如婚姻雙方同意離婚,亦已就財產事宜及子女事宜等有共同協議,沒有任何爭議事項,本行能為閣下準備好相關離婚呈請文件,並將協議內容以法庭文件方式存檔法庭。本行就處理雙方同意下離婚的案件收費為港幣20,000元,另加雜費開支。
離婚案件需要處理的事項繁多,而且更有機會關乎閣下的金錢利益及子女的福利,故此本行建議閣下按實際需要尋找專業法律意見,評估案件。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以即時通訊軟件或電話聯絡本行職員查詢。
Selected cases:
- 林 對 容 [2021] HKFC 52 婚姻居所出售及將淨得益平分
- 黃 對 何 [2018] HKFC 193 成功爭取年幼兒女的撫養權
- CHOW HAR 對 CHOW CHEUK YIN DCCJ 3553/2015 業權糾紛